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从严审核。
15.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16.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核股票发行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的重要参考。
17.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18.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19.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0.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21.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失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22.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质检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3.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中央网信办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24.失信企业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25.将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
26.限制失信企业享受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7.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8.将失信企业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29.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30.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1.除以上规定的惩戒措施外,本备忘录签署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质量安全问题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质检部门列入严重质量违法失信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质检总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质检总局政府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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