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来源: | 来源:法律法规学习 | 时间:2021-12-11 | 588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相关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赣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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