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420号 | 时间:2022-01-09 | 388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五条 海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六十七条 依照海关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本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4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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