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为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发展活力和内需潜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来源: | 来源:国发〔2017〕40号 | 时间:2022-01-20 | 352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十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深入推进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建设。鼓励各地依法依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大对信息消费领域技术研发、内容创作、平台建设、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支持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建设。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资本对信息消费领域的投入。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互联网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二)加强统计监测和评价。完善信息消费统计监测制度,进一步明确统计范围,将智能产品、互联网业务、数字内容等纳入信息消费统计。加强中央、地方、行业、重点企业间的协调联动,强化信息消费数据采集、处理、发布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消费评价机制,研究建立并定期发布信息消费发展指数,加强督查检查,指导和推动信息消费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对释放内需潜力、促进经济升级、支持民生改善的重要作用,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实施,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方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国务院        

201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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