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简称邮政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现行版本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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