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法人一般规定

来源: | 来源:民法典 | 时间:2022-02-23 | 31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相关信息

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法人第四节 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法人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法人第二节营利法人

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法人一般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目录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