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处罚规定

来源: | 来源:法律法规学习 | 时间:2022-03-18 | 4582 次浏览 | 分享到:

融资担保是指有偿还能力的融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出具担保文件,同意当客户无法偿还或按时偿还时,代替客户向银行偿还。融资担保公司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向客户追偿。融资担保公司主要业务是为贷款、票据承兑、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等业务提供担保。融资担保公司处罚规定如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