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乞讨;
(二)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
(三)其他妨碍车辆行驶的行为。
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
第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九条、第十条受到行政处罚,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或者企业六个月有两人次以上致人伤亡交通事故且企业员工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员工受到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负责任的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第十二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变更车道、转弯、靠路边临时停车前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
(七)手动操作移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向行驶的;
(二)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三)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四)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照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五)违反规定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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