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缴纳社会保险凭据行为的处罚案例

来源: | 来源:0797cx | 时间:2022-05-13 | 54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提供虚假缴纳社会保险凭据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处罚一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参与策划拍摄政府采购活动时,存在更改社保缴纳记录、提供虚假缴纳社会保险凭据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950元,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

处罚二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你公司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以虚假社保资料谋取项目中标,涉案项目采购金额共计4,081,838.00元。

处罚结果:我局决定给予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40,818.38元;2、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鉴于被举报人以虚假材料中标的事实较为恶劣,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相关规定,

公布日期:2022-01-17 09:44

处罚三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的业绩和社保为虚假材料

处罚结果:罚款1992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川财规〔2018〕20号)

公布日期:2022-01-05 17:20

处罚四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我机关复函称,我机关向其提供的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存在不对应的情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我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社保证明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处罚结果: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3824元的罚款,禁止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五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社保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825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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