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服从核材料管制、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盗窃、抢劫、破坏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浓缩锂”——指锂—6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大于天然锂的;
(二)“铀的有效公斤”——指铀(包括加浓铀、天然铀、贫化铀)按如下方法计算的有效公斤:
1.对于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小于1%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量乘以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的平方。
2.对于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小于1%,大于0.5%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重量乘以0.0001。
3.对于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大于0.5%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重量乘以0.00005。
4.对于铀—233,其有效公斤计算方法与铀—235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工业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14
29天前
910
35天前
941
40天前
1346
41天前
6828
41天前
1271
44天前
1752
45天前
18831
46天前
15061
46天前
707
46天前
905
50天前
1309
51天前
1031
51天前
1307
56天前
1146
57天前
2634
92天前
63396
133天前
27756
149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