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

《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25 | 10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益人故意隐瞒、歪曲事实,讹诈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和抚恤的,由原确认机关核实后,撤销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并追缴所获奖励及其他相关费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见义勇为人员评定条件和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地方性法规有哪些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