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从事价格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不损害会员、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从事价格行为需要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会员自愿原则下,对会员开展价格和反垄断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促进会员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提高会员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业协会组织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宣传过程中,可以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行业协会在维护行业和行业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过程中,从事以下行为,一般不会有法律风险,并且对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有积极作用:
(一)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或者行业内经营者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二)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称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经营者侵害会员自主定价权的行为。
(三)向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行业上下游经营者或者同行业其他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四)向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五)代表会员或者行业,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拒绝行政机关要求行业协会实施本指南第九条所列行为的指示,并将上述情况向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七)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在会员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陈述、申辩时,依法向会员提供帮助。
(八)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解会员或者本行业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价格纠纷。
六、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标准,实施行业自律,从事以下行为,一般不会有法律风险或者风险较小:
(一)在不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倡导会员增加明码标价标示的内容,或者在行业内推广运用电子标价签、电子价目表等新的明码标价形式。
(二)公布会员所提供服务项目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防止经营者拆分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