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来源:jxgz11315 | 时间:2018-08-16 | 62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2级、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向其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推送风险提示;

(四)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必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第二十条  对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二)向其委托方纳税人、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三)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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