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未按核准文件确定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
7.发生因工程安全质量问题引发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8.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十二)电能服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提供的平台或产品问题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
2.拒不处理客户投诉;
3.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4.骗取国家政府补贴。
(十三)电力设备供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
2.在施工(建筑、安装等)、调试或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3.不能安全稳定运行或技术、质量等性能指标与设计值出现重大偏差,且无法通过进一步调试和正常维护得到解决;
4.存在商业行贿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
(十四)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在电力市场交易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2.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
3.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
4.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
5.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
(十五)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在电力规划设计、政策标准执行及项目合作、建设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未按照规划总量进行产能布局、重复建设、开发利用效率低下、发展失衡,违反相关优选原则;
2.选择性执行或变相、消极、错误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政策;
3.违反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不达标;
4.新建电力项目违法违规转让开展前期工作资格或核准文件;
5.违法违规变更新建项目投资主体;
6.需核准的电力项目未经核准先行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核准文件规定建设;
7.电力项目存在超容量建设、停产整顿项目继续建设、为争取国家补贴指标而虚拟项目、以资源综合利用名义建设低效项目等情形。
(十六)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节能减排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
616
29天前
913
35天前
945
40天前
1353
41天前
6834
41天前
1281
44天前
1759
45天前
18838
46天前
15064
46天前
709
46天前
908
50天前
1313
51天前
1033
51天前
1309
56天前
1150
57天前
2636
92天前
63399
133天前
27767
149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