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6〕9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我省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去行政化和“应脱尽脱”的改革原则,落实“五分离、五规范”的改革要求,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指导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高效完成脱钩改革任务,积极协调解决脱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得简单采用通知、声明或会议传达等方式提前“甩包袱”。行业协会商会应按要求切实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列入脱钩改革名单的省本级行业协会商会,必须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脱钩。暂未列入脱钩名单的省本级行业协会商会,暂时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同时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关改革。
三、工作任务
(一)机构分离。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原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按照《省直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办法》(赣编办发〔2017〕63号)要求,带事业编制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相应事业编制,核销领导职数。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办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机构编制部门撤销现有事业机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收回事业编制。
(二)职能分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关于支持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财综〔2017〕5号)要求,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持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三)资产财务分离。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须设立独立账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按规定上报财政部门并抄送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严界定、宽使用”的原则批复资产核实情况。按照《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赣财资〔2017〕5号)要求,严禁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必须在6个月内清理腾退,移交给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四)人员管理分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人事自主权,规范用人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工作人员工资,并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企业年金。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由同级党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委统一领导。行业协会商会的外事工作按照中央、省委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由住所地政府外事工作机构管理。外事工作机构要加强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必要时可就有关外事活动、国际交流合作事项函询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函复意见。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国际博(展)览会、国际比赛、国际文化展演等,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且主办的报刊不受脱钩影响,可维持现状;行政机关主管、行业协会商会主办的报刊,行政机关可根据与该报刊的业务指导或行业管理关系紧密程度,选择保留主管关系,或按程序变更为由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主办。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应当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对职称评定、居住证办理等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才能申报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修订原管理办法,调整申报条件和程序等;新管理办法出台前,应明确过渡性措施,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和脱钩后均能顺利办理类似事项。
四、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
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具体指导,深入推进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在脱钩改革中同步健全党的组织,同步加强党务工作力量,同步完善党建工作体制,同步推进党的工作,全面增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确保脱钩过程中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
(一)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由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委统一领导和指导省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党建工作。各行业党委和省社会组织党委具体负责脱钩后的省本级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党建工作具体管理方式,分别由各行业党委和省社会组织党委报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委审定。各地各部门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民政部门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审查、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各行业党委和省社会组织党委要配备专职党委工作力量,将相关经费纳入年度单位工作经费预算。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与相关部门工作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脱钩工作顺利推进、有序衔接。
(二)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有效覆盖。健全基层组织,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提高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质量。各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要逐一摸清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党员基本情况,逐个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体制调整方案。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接收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党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接收单位要会同原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提出党组织组建方案,推动同步建立党组织,实现应建尽建。对暂不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一管五”的原则,组建联合党支部,可选派既懂党建又熟悉行业情况的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作用。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行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荐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探索行业协会商会党员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注重把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成党员,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层中党员的比例,提高从业人员中党员的比例。认真执行基层党组织任期制度和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组织暂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多渠道保障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经费,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加强对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见效。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五、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的《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赣发改体改〔2018〕1082号)要求,不断完善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构建民政、财政、税务、审计、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系。
(一)完善登记管理。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加强对其成立必要性、发起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运作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听取相关意见,根据需要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有关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治理机制、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业协会商会、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综合监管范围,其党建、资产、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管理。登记机关应在登记时告知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综合监管的相关要求,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告知行业协会商会登记信息,鼓励各地政府积极探索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交流会商、有效合作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资产监管。按照《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赣财资〔2017〕5号)要求,规范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规范收费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赣民办字〔2019〕66号)要求,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指导监督,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依托“信用中国(江西)”网站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四)强化行业指导与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主动了解掌握在本行业领域内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情况,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工作方案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本行业领域内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引导其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立法、规划、标准制定、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作出承诺。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年检年报、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评估机制,发挥好第三方评估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脱钩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积极帮助行业协会商会排忧解难,在脱钩未完成前仍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确保脱钩改革平稳有序。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审核把关,对于现有政策不明确的事项,要及时予以研究解决,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部门要积极履行好脱钩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及时关注跟进脱钩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脱钩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增强防范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预案,把可能的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明确时间节点。共分五个阶段:制定方案。2020年3月底前,各业务主管单位牵头会同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填写《省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逐个制定脱钩实施方案,报省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组织实施。2020年5月底前,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所属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总结、《省本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完成情况表》以及各脱钩事项有关部门的审核文件,报送省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在法人登记事项、章程、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事项变更登记、核准或备案手续;中期评估。2020年8月底前,各级脱钩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全面推开脱钩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向上一级领导机构报送中期评估情况报告,包括脱钩改革进展、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内容;巩固提高。2020年10月底前,省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各设区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开脱钩改革成效进行调研评估;脱钩总结。2020年11月底前,各级脱钩领导小组要向上一级脱钩工作领导机构报送总结报告,按照层级填报《省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单位完成情况表》《市、县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单位完成情况汇总表》和《未纳入脱钩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积极向社会宣传脱钩改革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树立正面典型,为脱钩改革的顺利完成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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