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精神,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稳妥推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和发挥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提质增效、企业创新转型中的独特优势和维护会员权益、引导行业自律、服务决策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改革中,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坚持服务发展、释放市场活力,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水平和能力;坚持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因地因业因会逐一制定脱钩实施方案,确保脱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二、脱钩主体与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行业协会商会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各业务主管单位,对纳入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逐一进行甄别,确定脱钩名单和试点计划,报各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领导小组审定。
中直单位在我省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其上级机关要求的方法步骤实施;涉及司法、宗教、统战、外事等方面工作的行业协会商会,待国家政策明确后遵照执行;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主要任务
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要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党建和外事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并在脱钩过程中逐步理顺管理机制。
(一) 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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