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50
今天
114
今天
138
1天前
207
1天前
188
2天前
248
2天前
135
2天前
272
3天前
259
3天前
305
3天前
253
3天前
225
4天前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信息
315589
278255
274198
241151
207053
203262
191847
188225
180034
179271
163337
155465
151386
101005
99769
99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