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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牵头”《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2022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目标到2022年6月底,各地方专项治理台账退出率力争达到100%,此后严格保持动态“清零”。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认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对异议和投诉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实质提供征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2021年3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八)信用修复。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及时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要与同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协同联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为治理对象提供高效、便捷信用修复服务。
《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2021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九)支持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进一步做好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
(十九)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并吸纳涉及社会稳定、职工权益、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企业税收等相关主管部门参加。
2021年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制定印发《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1年版)》。
“信用中国”网站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其他信息:涉及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信息(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等)、信用修复信息、信用承诺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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