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是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 :2024-04-15 | 86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弘扬诚信文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