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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最新版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 时间 :2024-04-23 | 5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各级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事业,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含地方财政拨款和中央财政补助专款);

(二)社会捐赠(含各社团、基金会转赠捐款);

(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的办案补贴等;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各种公证、鉴定和仲裁费用;

(四)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地点值班接待群众来访、接听电话咨询、开展法律援助有关活动的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确因经济困难无法返回住地的来访者乘坐客运汽车返家的交通补贴;

(五)受援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少数民族、聋哑人等需要翻译的,参照当地有关收费标准向翻译人员支付的翻译费用;

(六)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会议、印刷、信息网络建设、软件购置、网络更新维护所需费用;

(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所需费用,包括法律援助卷宗档案管理费用、同行评估专家差旅费、同行评估专家补贴等;

(八)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所需费用,包括租赁费、日常办公费等;

(九)“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的指导费、培训费、专线维护费、专线租赁费等;

(十)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法律援助质量考评活动中获得优秀等级的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费用;

(十一)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  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为了更好地保障案件质量和受援人合法权益,减少办案成本,原则上鼓励同一法律援助案件不同阶段由同一律师承办。

第八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

1. 在本市县内办案的,每件补贴不超过1100元。

2. 跨市县办案的,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

3. 跨省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核准,报分管领导审批,办案补贴可适当提高,但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

1. 在本市县内办案的,每件补贴不超过1100元。

2. 跨市县办案的,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

3. 跨省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核准,报分管领导审批,办案补贴可适当提高,但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审判阶段

1. 在本市县内办案的,每件补贴不超过1600元。

2. 跨市县办案的,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3. 跨省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核准,报分管领导审批,办案补贴可适当提高,但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九条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一)在本市县内办案的,每件补贴不超过1600元。

(二)跨市县办案的,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三)跨省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核准,报分管领导审批,办案补贴可适当提高,但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  劳动仲裁案件的补贴按民事代理案件补贴标准执行,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代理每件补贴800元。

第十一条  执行案件、二审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的补贴标准按一审案件的补贴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强制医疗通知代理案件按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同一案件有2个以上受援人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名受援人增加200元补贴,但补贴最高总额不超过8000元。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件补贴300元。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多名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2人以上的,每增加1名受援人增加20元补贴,但补贴最高总额不超过4000元。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接待来访、接听“12348”法律服务热线、在线解答咨询、开展法律援助有关活动的,按天核定补贴,每天补贴300元。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国家安全机关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以及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按天核定补贴,每天补贴300元。

第十六条  非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而终止办案的,根据办案工作量的大小,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准,报分管领导审批,酌情在案件补贴标准内核发办案补贴。

第十七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机制,划分服务质量档级,根据档级核定案件补贴标准,推动办案质量提升,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后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材料或结案卷宗;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或结案卷宗后3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足额支付补贴。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结案卷宗审查合格的,填写案件补贴审批表;对其他法律援助事项办结的,填写相应补贴审批表,由财务部门负责复核,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予以发放。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台账,载明承担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时间、类型、承办人、补贴数额或报销数额等。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必须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补贴费用。

第二十二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一)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向受援人及亲属索要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七)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的;

(八)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等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以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在本办法规定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年度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提出经费预算申报数,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每年度预算批复后,各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将预算批复情况向省司法厅书面报告。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向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将以此作为考核市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经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定期或不定期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法律援助经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等现象的单位,将视情暂停或减少以后年度法律援助经费的分配,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管理,遵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和《<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92号)执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遵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财行〔2014〕1号)执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遵照《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司〔2016〕59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和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1〕2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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