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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9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组建、运行、换届、调整、注销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委会,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在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专业领域内承担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标委会的规划、组建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委会,为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条 标委会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提出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研究编制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会);
(二)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所属专业领域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负责所属专业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所属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四)开展所属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行业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五)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归口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并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材料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组 建
第六条 组建标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领域,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标委会的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
(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求;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八条 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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