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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4年9月3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经费按原有政策执行。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
供销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系统的融合,配合城市管理和商务部门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机关事务、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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