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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
(2024年8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7号公布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科学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生产、生活和生态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第三条 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尊重自然规律,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气候资源,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论证等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等建议。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气候资源探测设施建设规划。有关部门自建的气候资源探测设施应当纳入建设规划,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统一指导和监督,推进气候探测设施统筹布局、高效利用和数据共享。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分布、变化以及利用情况开展气候资源综合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开展气候资源区划工作,并形成成果。
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应当包括气候资源的分布状况、采用的区划指标、主要优势和问题、利用建议等内容。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每十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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