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设立定点医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法指定1所及以上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承担重症疟疾治疗任务,并对其他医疗机构开展重症疟疾治疗进行指导。在输入性疟疾病例较多的地(市、州)也可根据需要设立重症疟疾治疗定点医院。
重症疟疾治疗定点医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重症医学科和ICU病房,并配备血液净化等设备;
(二)具备疟原虫显微镜诊断、原虫密度计数与虫种分型能力;
(三)储备必要的抗疟药品。
相关链接:《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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