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备忘录

2017年9月15日,为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现就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意见原文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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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五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税务机关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提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及当事人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供社会查阅。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并及时或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合作备忘录的内容,确保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及时推送,并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本合作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本备忘录印发后,《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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