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备忘录

2017年9月15日,为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现就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意见原文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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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2.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五)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第二部分;
(2)《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七条。
3.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
(十六)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7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以及农产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再分配公告明确的相关申领条件。
3.实施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惩戒措施: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3.实施部门:中央网信办。
(十八)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质检总局。
(十九)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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