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处罚包括哪些内容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具体如下。
第九条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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