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已取消
取消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取消许可后,交通运输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要求通航建筑物建设单位完成通航建筑物设计后报请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2.加强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经审批同意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审批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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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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