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相关信息
235
14天前
478
20天前
477
25天前
785
26天前
6320
26天前
466
29天前
997
30天前
18253
31天前
14603
31天前
380
31天前
493
35天前
775
36天前
590
36天前
837
41天前
728
42天前
2315
77天前
62676
118天前
26344
134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