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来源: | 来源:0797cx政策法规 | 时间:2022-02-11 | 2700 次浏览 | 分享到: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以上内容摘自《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相关信息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安远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