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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