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2021-08-09 18:18
处罚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社保证明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40069.9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罚七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的社保证明为虚假材料
处罚结果:处以罚款12416元(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六),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
处罚八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经评审小组评审,确定你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中标总金额为2950095.00元。根据《关于协助调查人员参保情况的复函》显示,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60名项目人员的社保证明资料,有49人的社保证明资料与社保中心查询结果一致,有11人(7名管理人员和4名市政设施维修一线工人)的社保证明资料与社保中心查询结果不一致,该11人并未在你公司缴纳社保,但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保证明资料显示该11人均在你公司缴纳社保。据此,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社保证明资料系虚假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4750.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九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社保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20000.00元(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来自于政府公示信息,本文涉及的企业名称等已隐藏,仅供招投标行业相关人员学习行政处罚案例参考)
本文主题:提供虚假缴纳社会保险凭据行为的处罚案例
相关信息
180
12天前
427
18天前
423
23天前
724
24天前
6250
24天前
408
27天前
885
28天前
18217
29天前
14580
29天前
357
29天前
469
33天前
739
34天前
562
34天前
812
39天前
703
40天前
2297
75天前
62605
116天前
26250
132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