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第三条 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52
31天前
967
37天前
995
42天前
1454
43天前
6909
43天前
1382
46天前
1875
47天前
18914
48天前
15151
48天前
742
48天前
953
52天前
1383
53天前
1097
53天前
1381
58天前
1192
59天前
2672
94天前
63485
135天前
28099
151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