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13日科技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国科发规〔2018〕272号印发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科技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常规科技统计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统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统计,遵循统计发展规律,维护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
第三条 科技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科学技术活动基本状况、政策效果等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开展指标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第四条 科技部依法部署并组织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开展的科技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科技系统的科技统计工作,相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属领域的科技统计工作。
(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本地区的科技统计工作。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或者备案、科技部执行的科技统计调查制度。
第六条 科技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分为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
(一)综合科技统计调查是涉及国家科技发展全局的统计调查。由科技部会同其他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拟订,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文件形式下达后实施。
(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是涉及某一领域或某项工作的统计调查。由科技部相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拟订,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会签,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文件形式下达后实施。
第七条 制定或修订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明确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严格控制新增科技统计调查项目,降低调查成本,减轻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新增和有重大调整的应当开展试填试报等工作。其中,重要的统计调查应当进行试点。
第八条 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包括抽样方案。
科技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取自国家统计局的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科技部全国科技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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