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收集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照片、音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文字说明或者截图,证人证言,评估、鉴定等其他材料。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录像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并由证据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提取物证或对违法嫌疑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到场见证,也可以用录像等方式记录。
6.协助调查取证
为查明案情,需要进行检测、检验、评估、鉴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出具协助函,请求有关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五)调查终结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整改情况、危害程度、当事人态度、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等。
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关情况。
(六)审查审议
调查终结,执法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审查审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承办机构案情分析会。适用案情简单、处罚金额较小的案件,主要参会人员包括大队长、副大队长、办案人员等(如市局规定对公民处罚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行政执法决定)。参会人员对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据资料、调查结果、适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讨论,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危害程度、认错认罚态度等提出处理意见,做好案情分析会议记录并按程序报批。
(2)局法制审核会(局案件审查讨论会)。适用根据省、市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主要参会人员包括:局分管领导、法制科室负责人、案件法制审核人员、局法律顾问等。(如市局对公民处罚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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