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审核会讨论完毕后形成法制审核意见书。意见包括:1.对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2.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3.对适用依据不准确、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改正;4.对超出法定权限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3)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局长办公会)。适用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决定,1.对公民个人处罚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10万元以上的行政执法决定;2.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执法决定;3.暂扣 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执法决定;4.查封、扣押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实施强制拆除,以及可能对当事人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或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其他特别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集体研究决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载明处理结果。
(七)案件处理审批
根据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结果或法制审核意见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特殊情形导致无法开展调查的,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1.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2.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4.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5.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情形消失,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程序。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八)事先告知
案件处理审批同意处罚后应当及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制作书面复核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当事人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九)听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属于听证范围的情形主要有:
(1)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3)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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