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目和税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税的征收和缴纳,维护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
第三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等,依照本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执行。
第五条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
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关税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关税工作重大规划,拟定关税改革发展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
(三)提出《税则》调整建议;
(四)定期编纂、发布《税则》;
(五)解释《税则》的税目、税率;
(六)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实施国务院决定的其他关税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章 税目和税率
第九条 关税税目由税则号列和目录条文等组成。
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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