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监管指引|国家政策

来源: | 来源:银发[2015]336号 | 时间:2019-07-27 | 684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章 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个人征信机构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公司治理结构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安全情况;
(四)个人信息主体异议、投诉核查和处理情况;
(五)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情况;
(六)个人信用信息使用和用户管理情况;
(七)个人不良信息删除情况;
(八)遵守征信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企业征信机构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公司治理结构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安全情况;
(四)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情况;
(五)遵守征信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每年度对辖区内的个人征信机构进行至少一次常规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处理信息主体投诉、评估征信机构风险、应对征信机构信息泄露等突发事件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征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个人征信机构进行常规检查的,应当在检查前将检查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对征信机构的检查结束后,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检查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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