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流通领域信用建设要求(国发〔2014〕21号)
流通领域信用建设。研究制定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
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
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
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全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
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
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
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
以上摘自《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664
32天前
993
38天前
1016
43天前
1478
44天前
6927
44天前
1418
47天前
1917
48天前
18946
49天前
15166
49天前
757
49天前
968
53天前
1397
54天前
1111
54天前
1392
59天前
1202
60天前
2678
95天前
63515
136天前
28224
152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