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商会应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来源:民政部等八部委 | 来源:xy0797 | 时间:2018-12-05 | 17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协会商会应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第三条,要求协会商会应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内容如下:
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征信机构以及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行业组织进行对接,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提供的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可予以记载。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的应用,将会员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先评优、市场拓展、行业扶持和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帮助信用良好的会员企业获取更多的业务优惠、便利和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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