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商会应建立奖惩机制

来源:民政部等八部委 | 来源:xy0797 | 时间:2018-12-05 | 22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协会商会应建立奖惩机制。《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第十二条,要求协会商会建立奖惩机制,内容如下:
(十二)建立奖惩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全国社会组织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设,收集、整合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信用信息,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档案。对诚信自律良好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事项中,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通过信用奖惩机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本文,协会商会应建立奖惩机制来自民政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全国工商联 2014年10月31日发布的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摘要.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