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报告为您提供企业信用报告相关的六大问题,包括企业信用报告使用者,信用报告应用,信用报告内容及企业信用报告常见的100个问题,供您参考。
这几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加强,一项新的资质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被提及,这就是企业信用报告。
越来越多的地区明确要求,企业参加招投标、政府采购,必须提交企业信用报告(包含企业信用记录和企业信用分类等级证明)。
一、企业信用报告相关政策
早在2013年5月17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在《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文件中明确“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提出,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业信用产品开发应用的通知》,提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依规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具有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因国家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招投标领域,鼓励将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目前,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机构,全国有上万家,但是,有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资质的企业约120家。
二、企业信用报告使用者
供交易对方、合作对方、信贷对方使用,供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事项使用。
三、企业信用报告应用的领域
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依规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具有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重点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将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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