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哪些行为的违反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相关信息:
663
32天前
988
38天前
1013
43天前
1473
44天前
6922
44天前
1403
47天前
1905
48天前
18939
49天前
15162
49天前
753
49天前
957
53天前
1392
54天前
1104
54天前
1389
59天前
1198
60天前
2676
95天前
63506
136天前
28194
152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