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不能做的行为

来源: | 来源:政策解读 | 时间:2020-09-13 | 3382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安员不能做的行为,国务院令第564发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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