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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支撑分级分类监管,我委组织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大数据机构对全国3300万家市场主体开展了第一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推送给你们,并就充分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动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评价结果纳入地方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共享信息管理
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全量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至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收渠道为各省前置机“ggxypj”路径。请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将评价结果作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地区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并推送至与其联通的相关部门和辖区内各级信用信息平台。
二、将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推动相关部门将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各行业、各领域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与行业信用评价、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仅作为基础性依据,不取代已开展的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已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地区,要统筹使用多层面的评价结果。尚未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地区,要推动相关部门直接应用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三、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意见建议
鉴于全量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尚处于启动和完善阶段,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畅通市场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反馈渠道,通过召开座谈会、开通网上专栏等方式,广泛搜集市场主体对自身评价结果及其应用范围、应用方式等的意见建议。请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梳理汇总相关意见建议,于今年10月底前反馈我委财金司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四、鼓励探索和完善地方和行业信用评价
鼓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市场监管重点难点问题,大胆探索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已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应有针对性地优化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制定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在国家层面评价结果的基础上,依托本地区和特定行业更丰富的信用数据,开展更加精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大力支持国家和地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要参考使用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国家和地方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要有机结合、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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