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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授奖数量、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限定数额。
每届标准项目奖授奖限额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20个、三等奖30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组织奖授奖限额为5个。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限额分别为1个、4个和3个。
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对表彰工作的举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在表彰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并作为确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的重要依据。
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专家承诺书,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履行承诺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必要时,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八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工作人员纪律守则。对违反纪律守则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九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
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表彰。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严重违反表彰程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等情形的,应当撤销表彰,取消其当届往后连续3届的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
表彰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维护声誉。
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奖杯、奖牌及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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