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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古城保护条例(2022年第二次修正)全文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2016年6月28日商丘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18年第一次修正,2022年第二次修正
来源: | 来源:商丘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 :2024-03-28 | 5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2016年6月28日商丘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8月25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商丘古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丘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始建于明正德年间的归德府古城,以及其周边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

第三条  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商丘古城的保护工作,将商丘古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商丘古城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商丘古城保护传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承担商丘古城保护、管理、利用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丘古城的保护工作。

睢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丘古城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商丘古城的保护工作,并支持开展与商丘古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六条  在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古城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负有保护管理古城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商丘古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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