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卫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保护传承大运河文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濮阳市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4-18 | 4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采样口、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七条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城镇发展实际,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满足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需要。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乡村生态环境用水和农村改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稳步推进卫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第十八条 卫河流域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指导下,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利用。

畜禽养殖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达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排入卫河干流及其支流。

第十九条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卫河河务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卫河干流及其支流。

第二十条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和卫河河务部门应当组织对卫河流域内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鼓励采用先进的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

第二十一条 卫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实行水量的统一分配与调度,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第二十二条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卫河河务部门综合考虑卫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论证、规划和建设卫河干支流蓄水、节水、调水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加快构建水网体系,优化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三条 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卫河故道。

鼓励利用卫河故道进行雨洪水调蓄,发挥排涝抗旱、涵养水源、生态保护等作用。

第二十四条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在地表水源工程覆盖的地下水超采区采取水源置换、关井压采等措施,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二十五条 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节水型农业和高效生态农业的融合发展,完善灌溉工程的配套设施和渠系节水改造建设,因地制宜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

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