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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卫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保护传承大运河文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濮阳市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4-18 | 50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六条 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中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

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

第五章 水灾害防治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省海河流域水利事务中心的沟通,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卫河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加强跨区域防洪减灾体系协同,推动卫河上下游防洪减灾联动,有效提升卫河流域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动卫河流域防洪规划编制,并纳入海河流域防洪规划、漳卫河系防洪规划。

第二十九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水域和岸线。禁止垦堤种植,禁止在堤顶、堤坡种植农作物。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庄或者居住点,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林地,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

第三十一条 卫河河务部门和卫河流域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卫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和卫河河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桥梁建设的规划布局,对现有桥梁加强管理,对危桥逐步改造,完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以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人民政府和卫河河务部门共同建立联动清淤疏浚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河道淤积监测和河势调查,在符合流域防洪规划前提下联动实施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共同建立卫河流域汛情险情通报机制,加强汛期监测预报预警、跨区域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实现上下游之间、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及时互相通报汛情险情信息。

第三十四条 濮阳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在省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实现汛期水库、河道枢纽工程等防洪工程的联合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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