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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是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当前是2020年9月29日最新修正版全文。
来源: | 来源: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4-29 | 611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

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由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评定委员会应当制定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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